時間:201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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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周易中論筮法“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其虛一不用是什么意思?
答:推衍筮法,取五十根蓍草,抽出一根不用,只用四十九根。宋人朱熹撰有《筮儀》一文(見《周易本義》卷首),專講易筮的程序和方法,講得非常詳細。《筮儀》中說,蓍五十莖(根)納于櫝中。櫝是木柜、木匣或竹筒之類。“櫝以竹筒或堅木或布漆為之,圓徑三寸,如蓍之長(蓍草的長度未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一般應以三十厘米為宜),半為底,半為蓋,下別為臺函之,使不偃仆。”可知前人對于蓍草和盛蓍草的櫝是非常講究的,由此也可體現筮法的嚴肅性。
《周易?系辭》中講筮法只說五十根蓍草,只用四十九根,并未說明這不用的一根蓍草放在什么地方,而朱子《筮儀》中卻講得明白: “合五十策,兩手執之”,然后“以右手取其一策,反于櫝中”,此后才用四十九根進行演算。但是,這不用的一根蓍草表示什么意思,《周易?系辭》和朱子《筮儀》中都沒有講。而朱熹在《啟蒙》中說:
大衍之數五十,而蓍一根百莖,可當大衍之數者二。故揲蓍之法,取五十莖為一握,置其一不用,以象太極,而其當用之策,凡四十有九,蓋兩儀體具而未分之象也。
前人多宗朱子此說,認為抽出一根不用的蓍草以象征太極。如果再追問一步,為什么要從五十根蓍草中抽出一根以象征太極呢?象征太極的意義又何在?對于這個問題,只有邵子的論述殊為精當。邵子在論述體和用的關系中提出“用以體為基、體以用為本”的觀點。并具體論述了大衍之數五十為體、四十九為用的體用關系。他說:
用以體為基,故存一也(此指五十根蓍蘋為體,抽出一根,只用四十九根,故稱存一――引者);體以用為本,故去四也(此指六十四卦為體,去掉乾、坤、坎、離四卦,只用六十卦,故稱去四。這是邵子只用六十卦去配合元會運世進行推衍,對此內容本文略而不論――引者)
邵子關于體用關系的觀點為其獨創,其對五十根蓍草只用四十九根,抽出一根不用,稱之為“存一”,較之前人稱“虛一”更為貼切。同時,邵子從體和用的二者關系解釋“存一”的意義,較之前人稱此一根不用的蓍草是象征太極就更為具體化。《補注》對此解釋說:
蓍德圓,圓者本一,故蓍存一所以為四十九蓍之體,其體不虧矣;卦德方,方者本四,故卦去四所以為六十卦之用,其用不窮矣。
邵雍的弟子張□對邵子所述體用關系解釋說:
大衍之數五十,天之全數也,其用四十有九,天之用數也夫五十者,蓍之全,六十四亦卦之全,四十九者蓍之用;六十亦卦之用也。天下之理,用必存本,用而喪本,其用必窮。五十以一為本,四十九為用,六十四以四為本,六十為用。蓍之一,太極之體,四十九之未動者也;卦之四,乾坤坎離常存,以起用者也。天起于一,地成于四,故蓍去一而卦去四也。 (以上俱轉引自王植《皇極經世書解》)
張□之解既細又詳,對于五十根蓍草存一不用以象征太極的意義從體用關系上作了闡述。筆者對此并無獨到見解,只取邵子對體用關系的獨家之解作解,以答友人之問。
問:朱子《筮儀》述第四營之半后,曰: “奇者三而偶者一也。”這句話應怎樣理解?
答:四十九根蓍草經過分二、掛一、揲四之后,其左右兩二中蓍草的余數會有以下四種可能:
左邊余一,則右邊余三;
左邊余二,則右邊余二;
左邊余三,則右邊余一;
左邊余四,則右邊余四。
如果再加上最初掛于小指間的一根蓍草,就會是:
①(左)1+(右)3+(掛)1=5
②(左)2+(右)2+(掛)1=5
③(左)3+(右)1+(掛)1=5
④(左)4+(右)4+(掛)1=9
五中含有一個四,故為奇;九中含有兩個四,故為偶。因此,第一變(第一次經過分二、掛一、揲四、歸奇四營之后)之后,蓍草的余數或者是五根或者是九根。從上述也可看出,有三種可能是五根,只有一種可能是九根,因此,前人稱這種情況為: “得五者三,所謂奇也;得九者一,所謂偶也。”(《易學啟蒙補略》)朱子《筮儀》稱之為“五以一其四而為奇,九以兩其四而為偶,奇者三而偶者一也”。
第一變之后,著草的總數剩下或者是四十四根(49-5:44)或者是四十根(49-9=40),再經過分二、掛一、揲四、歸奇四營,蓍草的余數會有以下四種可能:
①(左)1+(右)2+(掛)1=4
②(左)2+(右)1+(掛)1=4
③(左)3+(右)4+(掛)1=8
④(左)4+(右)3+(掛)1=8
只能有上述四種可能,不會出現另外情況。因此,第二變之后,歸奇于(含掛一)的蓍草數有兩種可能是四,有兩種可能是八。四中含有一個四,故稱奇;八中含有兩個四,故稱偶。前人稱這種情況為: “得四者二,所謂奇也;得八者二,所謂偶也。” (《易學啟蒙補略》)朱子《筮儀》中稱之為:“四為一其四而為奇,八以兩其四而為偶,奇偶各得四之二焉。”
第二變之后,蓍草的總數剩下或四十根(44-4=40),或三十六根(44-8=36、40-4=36),或三十二根(40-8=32),再經過分二、掛一、揲四、歸奇四營,是為第三變。第三變歸奇于(含掛一)的蓍草數與第二變相同。
如此三變之后,方可依據掛之數或依據過揲之數,確定一爻之象。故朱子《筮儀》稱: “如是每三變而成爻,凡十有八變而成卦。乃考其卦之變,而占其事之吉兇。”
問: 劉大鈞先生認為朱熹掛法違背《系辭》之旨,你對掛法有何看法?
答:我已經注意到劉大鈞先生的這一觀點。他在《周易概論,關于占筮》中對過揲法進行了肯定,對掛法進行了批評。他指出:
朱熹“掛劫法”中賴以計算陰陽老少,置于左手指縫間的蓍草余數,在《系辭》作者的心目中,只是個“歸奇于以象閏”的作用,無非是“當期之日”中的余閏之數而已!朱熹不能明察于此,棄過揲之數而用掛余數求陰陽老少,而且把掛余數看作是“七、八、九、六之原”,此說顯然違背《系辭》之旨,以至引起后人的非議。
所謂過揲法是用四十九根蓍草經過分二、掛一、揲四、歸奇于即“四營”為一變,如此三變之后,從四十九根蓍草中減去三變掛(掛和勒于左手指間的蓍草)數,再被四除,然后得出少陰、少陽、老陰、老陽之數的方法。掛法是由朱熹創立(其實朱熹之前已有掛之說),是取三變掛和勒于左手指間的蓍草數,以確定少陰、少陽、老陰、老陽的方法。
前人創立的過揲法和掛法,所求得的最后結果是一致的。但是,無論過揲法,還是掛法,皆在《系辭》中找不到確證。
對于周易及其筮法“仁者見之謂之仁,知者見之謂之知”,這是允許的,也是正常的。前人創立過揲法和掛法,后人可以贊成,也可以不贊成。若將過揲法和掛法加以比較,我還是贊成掛法的。
《系辭》的作者充分肯定了周易筮法的價值及其意義,但卻略述筮法的操作過程。前人朱熹在論述《系辭》 “大衍之數五十”這一章時指出:
此章言天地大衍之數,揲蓍求卦之法,然亦略矣,意其詳具于大卜筮人之官,而今不可考耳。
由于典籍缺失,周代大卜筮人之官早被廢除,推衍周易筮法的詳細情況已不可考,后人只可據《系辭》有關對筮法的簡述而創立過揲法或掛法。
我贊成掛扔法的理由有三:
一、《系辭》說“極數知來之謂占”。推演周易筮法的最終目的在于“極數知來”。什么是極數知來?窮極蓍策之數,組成卦象,以占問未來之事,就是極數知來。這就告訴人們,筮法是通過推演蓍策,由數求卦,由卦判斷未來之事之吉兇。從這個意義上來看,過揲法和掛法都是通過推演蓍策由數求卦,而關鍵在于是否做到了“極數” (窮極蓍策之數)。從《系辭》簡述的推演蓍策的程序來看,每道程序都有其特定的象征意義(也正因為每道程序都有其特定的象征意義,所以才能夠做到“極數知來”),對“大衍之數五十”,可分解為存一(或稱虛一,以象征太極)、分二(以象征兩儀)、掛一(以象征天地人三才)、揲四(以象征四時。具體操作時又分為揲左和揲右)、歸奇于(以象征閏月。具體操作時又分為揲左歸奇于和揲右歸奇于。因為一變之中有左右兩次歸奇于,有前人解此為象征三歲一閏和五歲再閏,也有前人對此作出另外的解釋)。從上述推演蓍策的全部程序來看,過揲法是指“揲之以四”的蓍策,而不包括“掛一”和“歸奇于”的蓍策,是推演過程中間的蓍策數,而不是推演蓍策的“極數”。掛之數既含“掛一”之一策,又含左右兩手“揲之以四”的余策,是推演最后的“極數”,符合《系辭》“極數知來之謂占”。顯然,朱熹的掛法之取數包括最初的“掛”和最后的“”,而劉大鈞先生說“朱熹‘掛法’中賴以計算陰陽老少,置于左手指縫間的蓍草余數,在《系辭》作者的心目中,只是個‘歸奇于以象閏’的怍用,無非是‘當期之日’中的余閏之數而已!”此論未免有些武斷和偏頗。
二、中國傳統文化中紀數之法總是以少御多,以約御繁,十、百、千、萬、億,皆可用一來表示。證之周易, “掛一以象三”、 “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這都是以少御多,以約御繁的例子。八卦符號二陰一陽,則以陽為主,二陽一陰,則以陰為主,也是以少御多。將帥一人,統兵百萬,驗之社會人事,總是以少為貴。老陽(乾)為三奇(五、四、四),掛十三策,過揲三十六策(49-13=36)。掛法以三奇(三少)為老陽之變爻,則以掛之策五、四、四直接定為老陽變爻,而過揲法則以過揲之策三十六(49-13)再被四除(36÷4=9)得九數,才能定為老陽變爻。從而可知,掛法數少而簡便,過揲法數多而繁瑣。
朱熹對此論曰:“過揲之數,雖先得之,然其數眾而繁,歸奇之數,雖后得之,然其數寡而約。紀數之法,以約御繁,不以眾制寡。故先儒舊說,專以多少決陰陽之老少,而過揲之數亦冥會焉,初非有異說也。” (轉引自《河洛精蘊》)清人江永稱朱子此論為精論。朱子著有《蓍卦考誤》一文,對筮法論之極詳,他設立掛法是非常審慎的。
三、過揲法和掛法,都是三變成一爻。掛法若此三變為三奇(五、四為奇,八、九為偶),則此爻為老陽之象。若三變為三偶,則此爻為老陰之象。若三變為二偶一奇,則此爻為少陽之象,奇在第一變則為少陽震象,奇在第二變則為少陽坎象,奇在第三變則為少陽艮象。若三變為二奇一偶,則此爻為少陰之象,偶在第一變則為少陰巽象,偶在第二變則為少陰離象,偶在第三變則為少陰兌象。過揲法對此三變成一爻,只能區分老陽、老陰、少陽、少陰,而對少陽不能區分震、坎、艮,對少陰不能區分巽、離、兌。由此也可證掛法較過揲法更優。
北宋沈括為朱熹的前人。沈括在《夢溪筆談》中說: “《易》象九、八、七、六,皆有所從來,得之自然。凡歸余之數,多為陰,如爻之偶,少為陽,如爻之奇。三少《乾》也,故曰老陽,九揲而得之,故其數九,其策三十六。兩多一少,則一少為主,《震》、《坎》、《艮》也,故皆謂之少陽。少在初為《震》,中為《坎》,末為《艮》,皆七揲而得之,故其數七,其策二十八。三多《坤》也,故曰老陰,六揲而得之,故其數六,其策二十四。兩少一多,則一多為之主,《巽》、《離》、《兌》也,故皆謂之少陰,多在初謂之《巽》,中為《離》,末為《兌》,皆八揲而得之,故其數八,其策三十二。”這是在朱熹之前肯定掛法的代表。朱熹之后,肯定掛法者也大有人在,清代江永則為其代表。劉大鈞先生只說朱熹肯定掛法而受到后人的非議,也未免有偏頗之嫌。
問:朱子在《易學啟蒙》中說,筮法三變之后,三奇為老陽,凡十有二;兩奇一偶,以偶為主,為少陰者凡二十有八;兩偶一奇,以奇為主,為少陽者凡二十;三偶為老陰者四。這里說老陽十二,少陰二十八,少陽二十,老陰四,都是什么意思?
答:揲蓍法以四十九根蓍草經過分二、掛一、揲四、歸奇于所謂“四營”為一變。如此三變之后,根據掛的蓍草數(此依掛法)來確定一爻之象,或為老陽,或為老陰,或為少陽,或為少陰。三變之后,掛數五、四為奇數,八、九為偶數,三奇(老陽)出現的可能性有十二種組合,三偶(老陰)出現的可能性僅有四種組合,二偶一奇(少陽)出現的可能性有二十種組合,二奇一偶(少陰)出現的可能性有二十八種組合。筆者此文只以掛法為例,其實過揲法也是這樣,老陽、老陰、少陽、少陰出現的機率分別為十二、四、二十和二十八。
蔡元定對這種組合曰: “蓍之奇數,老陽十二,老陰四,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轉引自《河洛精蘊?揲蓍說》)熊朋來曰: “大衍初揲,一、二、三者少,四者多。少者凡三,多者凡一,已是饒陽減陰,故老陽十二路,少陽二十路,少陰二十八路,老陰只四路。”(轉引自《中國方術全書?熊朋來論易數》)蔡、熊二家之說與朱子之說相同。
為什么三變之后,掛蓍草數老陽十二、老陰四、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呢?詳解于下:
第一變,掛蓍草數或五或九,有三種情況得五,有一種情況得九。第二變有兩種情況得四,有兩種情況得八。第三變也是有兩種情況得四,有兩種情況得八。列表如下:
掛一 左 右 掛總數
笫一變 1 1 3 5
1 2 2 5
1 3 1 5
1 4 4 9
第二變 1 1 2 4
1 2 1 4
1 3 4 8
1 4 3 8
第三變 1 1 2 4
1 2 1 4
1 3 4 8
1 4 3 8
五和四為奇,八和九為偶。第一變有三種可能出現的情況為奇(揲左或余一或余二或余三,這三種情況下為奇),有一種可能出現的情況為偶(揲左余四這種情況下為偶)。第二變揲左余一或余二這兩種情況下為奇,揲左余三或余四這兩種情況下為偶。第三變同第二變一樣,也是揲左余一或余二這兩種情況下為奇,揲左余三或余四這兩種情況下為偶。這樣三變之后,老陽(三奇)的組合機率為十二,老陰(三偶)的組合機率為四,少陽(二偶一奇)的組合機率為二十,少陰(二奇一偶)的組合機率為二十八。它們出現的機率并不是均等的。因此,有的前人又主張初變掛一,后二變不掛,或主張只用四十八策,認為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九字應改為八,或主張只揲左,不揲右等,以求取陰陽老少出現的機率得到均等。作為研究探索,這些做法也無可厚非。黃宗羲對此明確指出:
然則陰陽老少終不可均乎?曰無所俟乎均也。成卦之法,在陰陽不在老少。以古法論之,陰陽各三十二(此指老陰四與少陰二十八相加為三十二,老陽十二與少陽二十相加也是三十二),九、六常少,七、八常多。七、八所成之卦與九、六所成之卦,無以異也。爻之變不變在老少。六爻之中,占者一爻,則一變而足。七、八居其五,九、六居其一,乃可謂之均也。若變者與不變者相均,將擾擾何所適從乎?彼輕改古法以均老少者,其亦未達乎此也。(《易學象數論》卷二)
黃宗羲是站在揲蓍求卦的角度來論述成卦之法的。他認為揲蓍所成之卦,六爻之中有一個變爻就可以作出吉兇悔吝的判斷了,因此才說出“七、八居其五,九、六居其一,乃可謂之均也”。也就是說,揲蓍求卦不應追求變爻(老陰、老陽)與不變爻(少陰、少陽)出現的機率相等。黃氏此論可作參考。
還值得注意的是,掛法三變之后,陰陽老少組成之機率數相加(12+20+4+28=64)正好是六十四,與六十四卦之數相等。而老陽與少陽為三十二(12+20=32),老陰與少陰亦是三十二(4+28=32),陰陽的組合機率又是均等的。清人江永對此評論曰:
畫卦與揲蓍是兩事,卦之變六十四,蓍之變亦六十四,二者不約而符,已妙矣。及以陰陽之數計之則均,以老少之數計之則參差,雖參差,而有二、八象《乾》、 《坤》 (此指老陽十二加老陰四,共十六,為二、八之象乾、坤二卦一引者),六、八象六子(此指少陽二十加少陰二十八,共為四十八,為六、八象六子卦一引者)之妙,此變化之所以為神,圣人之立法,所以可佑神者,此也。
朱熹與蔡元定皆認為掛之數有自然之法象,非人之私智所能損益有無者,由上述亦可見其意義。英國人李約瑟說,他致力于中國古代文化和科技研究,最為遺憾的是他沒有弄懂中國周易的筮法。周易筮法中的奧妙及其深邃的哲學內涵,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問:《系辭》說“四營而成《易》,十有八變而成卦”,何謂“四營”,有什么意義, “十八變”是指什么?
答:《系辭》在“大衍之數五十”這一章中,論述揲蓍求卦的方法:“(用四十九根蓍草)分而為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于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劫而后掛。”后人對此簡稱為“分二”、“掛一”、“揲四”、“歸奇”為揲蓍求卦的四道程序,也就是《系辭》中所說的“四營” (前人釋為“四度經營”。)具體操作時,通過“分二”、“掛一”、“揲四”、“歸奇”這四道程序,也就是“四營”成為最基本的一變,如此連續三變組成一爻。九變組成一個內卦, 《系辭》中稱之謂“八卦而小成” (此小成之卦為三畫卦),十八變成為一個六畫卦。
用四十九根蓍草揲蓍求卦的四道程序,也就是“四營”,各有其具體的象征意義,也就是揲蓍求卦的每個舉動(每個操作步驟)都不是虛設,都表示一定的意義,因此,才使得揲蓍求卦具有了哲學內涵。
“分而為二以象兩”,是把四十九根蓍草信手分為左右兩部分,以象征天地兩儀。左手的一份象征天,右手的一份象征地。《周易正義》: “五十之內去其一,馀有四十九,合同未分是象太一也;今以四十九分為二,以象兩儀也。”前人釋天地為兩儀,也指陰陽二氣。這里與老子講的“道生一,一生二”的意義是相通的。 “分而為二以象兩”為第一營。
“掛一以象三”,是從右手一份蓍草中取出一根掛在左手小指與無名指中間,以象征天地人三才。 “分二”已有了天地兩儀,左手一份代表天,右手一份代表地,又懸掛右手中的一根蓍草于左手小指間代表人,這樣天地人三才都有了。因為人在天下地上,上仰承于天,下俯載于地,故從代表地的右手中取一根蓍草懸掛于代表天的左手的小指之間,以此表示人在天下地上。此為第二營。
“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放下右手中的蓍草)以四根蓍草為一組,數左手中的蓍草(或馀一,或馀二,或馀三,或馀四,于左手無名指與中指之間); (放下左手中數過的蓍草,用右手舒起右邊的一份蓍草)仍然以四根為一組,數右手中的蓍草(或馀三,或馀二,或馀一,或馀四,于左手中指與食指之間)。“揲之以四”為第三營。因為一年之中有春夏秋冬四季的變化,故“揲之以四以象四時”。
“歸奇于以象閏”。前人對此句的解釋不一致,大致有兩種不同的認識。以朱熹為代表的一種認識認為, “歸奇于”是將左右兩手中揲馀的蓍草分別勒于左手的無名指與中指和中指與食指之間,以象征大約每三年間多出的一個閏月和大約每五年多出的另一個閏月。朱熹在《易學啟蒙》中說: “以四揲左手之策,以象四時,而歸其馀數于左手第四指間以象閏。又以四揲右手之策,而再歸其馀數于左手第三指間,以象再閏,是謂一變。”并說: “五歲之象,掛一,一也;揲左,二也;左,三也:揲右,四也;右,五也。”朱熹在此說得非常詳細了。
另一種認識是以虞翻為代表,認為“奇”是指所掛于左手小指間的一根蓍草,即“掛一以象三”的那一根蓍草。 “歸奇以”是將這根蓍草歸并到兩次于無名指、中指和食指之間的蓍草,并以此以象征閏月。虞翻說: “奇,所掛一策。,所揲之馀,不一則二,不三則四也。取奇以歸,以閏月定四時成歲。故歸奇于劫,以象閏也。” (轉引自《河洛精蘊,筮法疑義說》)江永說: “奇字之義,對偶言之,則以單數為奇。對正數(此指整數一引者)言之,則以零一數為奇。 《禮?投壺》曰: ‘二算為純,一算為奇。’此以歸奇,正是一算之義,即‘掛一’之一也。當其‘象三’,則似人為一位參天地。當其‘象閏’,則似有閏之歲多一月也。故虞翻之說為最確。”
奇字有二義:零星數;單數。因此,前人對于“歸奇于”才產生了兩種不同的認識:一是將揲四之后的剩余蓍草視為奇,把此剩余蓍草于左手手指間為“歸奇于”;一是把掛在左手小指間的一根蓍草視為奇,把這一根蓍草合并于左手無名指與中指、中指與食指之間,稱之為“歸奇于”。
《系辭》中還有一處提到“奇”字:
陽卦多陰,陰卦多陽,其故何也?陽卦奇,陰卦偶,其德行何也?陽一君而二民,君子之道也;陰二君而一民,小人之道也。
這里以一為奇,以二為偶。由此也可證“歸奇于”之“奇”,是指掛于小指間的一根蓍草。用這一根蓍草以象征大約每三年多出的一個閏月。
我們若從“奇”字為零星數之義來看,把“歸奇于”視為揲馀之數,亦無不可。即把四十九根蓍草信手分為左右兩部分之后,從右邊抽出一根蓍草掛于左手小指間之后,先揲左手中的蓍草,將剩余蓍草或一,或二,或三,或四,于左手無名指與中指之間。然后再揲右手中的蓍草,將剩余蓍草或一,或二,或三,或四,于左手中指與食指之間。此說亦通。由于《系辭》中論述筮法的原文簡略,到底哪一種說法更符合《系辭》原文之意,這只有等待出土文物有新的考古發現,否則只能是見仁見智、存乎其人了。
“五歲再閏,故再而后掛”。朱熹和蔡元定皆以掛一、揲左、左、揲右、右以象征五歲。江永說: “至五歲之象,朱子以掛一為一,揲左為二,左為三,揲右為四,右為五,此義最確。以營言之,則統于揲,以象歲言,則一掛,兩揲、兩,實是五事,義各有當也。但《本義》因再閏再,兩再字相連,遂以再當再閏。今詳經文,乃是以再當五歲,以后掛當再閏。再而五歲終,即謂第二次右手之可也。”江永又說:“今既以歸奇為掛一之奇,則于再之后,當言歸并掛一以象閏,以終四營之事。其初掛之一為歸奇者,止象一閏,再而別起一掛者,乃象五歲再閏也。”
江永此說的本意在于,第一變之中,所掛之一即象征天地人三才,當其與左右兩揲之馀的蓍草合并后,又象征大約三年多出的一個閏月。第二變之中,所掛之一與左右兩揲之馀的蓍草合并后,則象征大約五歲之中多出的第二個閏月。此說可從。不過,經過三變才可組成一爻,第三變之中的“歸奇于”未能涉及,似仍有可疑之處。前人對于“五歲再閏,故再而后掛”這句話,亦有不同的認識和解釋,現在也只好存疑了。
作者:北京三式乾坤研究院名譽院長楊景磐